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相对较窄,导致相关缴费人对其关注度不高。最近一段时间,笔者发现不少缴费人存在优惠应享未享、应退未退等情形。笔者提醒,2020年内免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优惠即将到期,未享受该优惠的缴费人应该抓紧最后一个多月时间,尽快作出相应处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第三条规定,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换句话说,面向所有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的免征优惠即将到期。目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另一类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计算公式是:文化事业费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需要注意的是,广告服务、娱乐服务的计费销售额,是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增值税税额,不能将账务上的销售收入简单当作“计费销售额”。举例来说,2020年10月,A广告公司完成一项广告宣传业务,收到价税合计32万元(不含税制作价款30万元,不含税价外手续费用0.19万元,增值税1.81万元)。假设该公司期初没有减除项目金额,也没有预缴金额。2020年10月,A公司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销售额:30+0.19+1.81=32(万元),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320000×3%×50%=4800(元)。根据25号公告,A公司该笔业务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笔者提醒相关缴费人,提供的服务须符合享受优惠的范围。
根据现行规定,提供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应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笔者提示,严格遵循《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判断提供服务范围,不可人为扩大或者缩小。“广告服务”方面,广告代理、发布、宣传、播映、展示收入,都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而广告策划、设计、制作、咨询,实际上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设计服务”,所以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对娱乐服务进行了正向列举,如果不从事列举项目的主体,则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此外,笔者提示相关主体及时办理减免申报。目前,部分省(市)的电子税务局征收系统已在《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营改增)申报表》中设置了25号公告政策提醒功能。缴费人须按规定申报期限自行申报享受免征优惠,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包括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已缴税费的完税凭证(缴款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原申报表、产生退费的申报表等。2020年已迎来最后两个月,待25号公告到期后,缴费人在关注该政策是否延续的同时,也须关注相关特殊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同时,《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2019年7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0年11月6日B2版
作者:程辉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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